继承中存在多份遗嘱,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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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去世,留下房产(以下称系争房产)一套。王某某在2017年11月、2018年7月立下2份不同的遗嘱,且二份遗嘱都没有进行公证。第一份遗嘱中表示由现任配偶张某继承此套房产,第二份遗嘱中表示由其子王某继承房产。双方经过协商,僵持不下,闹上法庭。
本律师接受王某某之子王某的委托,诉讼至法院并请求:1、法院将系争房产判给王某;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律师以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嘱若有二份或以上,且遗嘱内容前后相抵触的,应分不同情况考虑: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2、如果都没有公证,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3、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和其他非公证遗嘱,则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本案两份存在的两份遗嘱均真实有效,且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过笔迹鉴定,两份遗嘱确实都由王某某亲笔签字,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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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厚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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