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人浏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名下上海市某区的房屋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9月20日,被告向某银行贷款用于个人经营,并向原告书面承诺该笔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后被告因交通事故重伤无力偿还该债务,某银行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房产,经评估拍卖,所得款为3815000元,偿还贷款后剩余1300878.3元。但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未对剩余拍卖款进行合理分割,导致原告权益严重受损。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某银行贷款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房屋拍实款3815000元中一半财产即1907500元应当为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1、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上海某区房屋拍卖款进行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解除,原告无权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四、法院调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分析认证如下:一、对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房地产权证,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该证据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坐落于上海某区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对于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系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质证亦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该证据证明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原告和儿子为被告的共同监护人。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书》,执行裁定书,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被告的个人借款而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借款,法院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上海某区房产作抵押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向该银行实际借款金额为214万元,因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201室房产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事实,房屋拍卖得款381.50万元,该款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为1300878.30元。四、原告提交被告“承诺书”一份,及被告与原告母亲的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向某银行的借款系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因该“承诺书”系影印件,法院不予认定。五、原告提交上海某区车行工商登记信息,刑事裁定书,被告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于2016.9.20-2017.12.6.期间的银行流水,拟证明该车行的经营者为陈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告向上海某区车行转账1058000元系用于赌博。被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向上海某区车行转账1058000元就是用于赌博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坐落于上海某区房屋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了《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该三份合同载明被告为借款人原告为保证人,以原、被告共有的上海某区房屋一套作抵押,借款金额为214万元;2017年12月6日被告因车祸受伤致残,经原告申请,2018年10月29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11月30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原告、原告儿子为被告的监护人。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某银行借款,2019年8月19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证债权文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原告与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上海某区房屋,拍卖得款381.50万元,该款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1300878.30元。现原告认为该银行贷款系被告个人债务,房屋拍卖款的一半应为原告的个人财产,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项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1970元,减半收取10985元,由原告负担

六、一审判决理由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系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或者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未离婚,其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未丧失,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在未离婚情形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故法院对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赖厚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赖厚平律师咨询。
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0958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2号建汇大厦1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赖厚平
  • 执业律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2号建汇大厦14楼